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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時的逃人法是怎么回事?

  清朝頒布了法令,嚴禁八旗奴仆逃亡和其他八旗人員逃旗。該法令名為天命十一年,始頒于1626年,中經多次更改。法令內容包括對逃亡者的處罰規定,懲罰窩主、獎勵檢舉、獎懲有關官吏和辦事人員等的規定。在清入關前,為了阻止農奴逃亡,也陸續制定了懲處逃人的法令。

  入關后,清統治者又在所占領的部分地區大量圈占土地,強迫漢人投充。淪為農奴的漢人不但遭到殘酷剝削,從事繁重勞動,而且沒有人身自由,更引起大量逃亡。為了維護滿洲貴族的利益,清廷進一步制定極其殘酷的逃人法。規定凡旗下男婦逃者,一次黥其右頰,鞭一百歸主;二次黥其左頰,鞭與歸主如初。三次則論死歸刑部。還規定,窩逃正犯,照例擬絞,妻子家產籍沒,窩家的鄰居流徙邊遠,有司以上各官分別處分。以后,又設兵部督捕衙門,專掌緝拿盜賊和逃人。

  逃人法的嚴厲執行,不僅對逃亡者是個嚴重打擊,同時也妨礙了漢族地主的利益,造成社會上長期動蕩不安,因而在滿、漢統治階級內部引起激烈爭論。一部分漢族官吏反對嚴懲窩主的刑律,認為如窩主之罪重于逃人,則株連太多,用法不平,要求修改逃人法。清統治者為了維護滿族王公親貴的利益,最初態度頑固,堅持逃人法。康熙中期后,隨著旗地中農奴制經營逐漸被封建租佃關系所代替,前此嚴懲逃人和窩主的法令已不適應新情況,于是漸次更訂、放寬懲罰。康熙二十五年規定,改三次逃人給寧古塔窮兵為奴。三十八年決定裁撤兵部督捕衙門,把督捕事宜歸并刑部辦理,將逃人案件逐漸與其它刑事案件同等看待。雍正二年(1724)規定,逃人在某地居住不到一年,窩主等俱各免議;超過一年,責三十板。干隆八年(1743),大學士徐本等奏準刊布包括一百零三條的《督捕則例》,繼續貫徹了減輕處罰的精神。此后,由于滿族內部的階級分化日益加深,一般旗兵與余丁等逃亡嚴重,使清統治者把八旗兵丁逃旗作為督捕重點。干隆四十年曾規定,遇有八旗逃人,除報刑部外,并報步軍統領衙門等嚴行查拿。但因清統治者無法遏止滿族階級分化的趨勢,用逃人法加強對一般旗人控制的企圖并沒有實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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